商会章程

天津苍南龙港联合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苍南龙港联合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苍南籍在津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苍南籍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天津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苍南籍工商企业在天津的信誉,进一步助推天津和苍南经济发展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苍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苍南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苍南县苍南商会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天津市工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C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苍南县人民政府搞好苍南驻天津的工商机构行业管理。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如遇天灾人祸,募捐自助救济。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提供介绍经营、仓储、运输、生产、住宿等场地以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介绍,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四)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业关系与发挥苍南企业的整体优势。

(五)制定并推选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道风尚。

(六)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开展天津、苍南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八)鼓励会员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多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苍南品牌。

(九)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第八条  凡经天津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苍南籍在天津工商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志愿、退回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制定的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苍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查并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三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苍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并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二十四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苍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苍南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候选人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苍南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